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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收割机作业期间致人伤残赔偿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2-19 04:13:15 文章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阅读次数:1

  秋后的农田里,到处都洋溢着丰收的喜悦,在社会经济快速地发展的今天,农业机械也早已替代了生产中的繁重劳作,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然而,若操作不当或农户、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也会引发悲剧。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农机致人伤残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9月8日,正值秋收季节,牛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农用收割机,在赵某的玉米地进行收割,因误开到邻居家农田,赵某上前提醒时发生意外,导致赵某左小腿毁损离断伤,右脚踝开创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先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治疗花费13万余元。后经鉴定,赵某左小腿为七级伤残,右内裸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8月,赵某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

  故县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牛某在明知没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不可以从事操作收割机的情况下,依然违规操作,是造成赵某人身损害的最终的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其本人从事多年农作物收割业务,有义务提醒他人注意相关安全事项,在操作的流程中亦要足够审慎,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比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农用车辆运行后有几率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损害结果等因素,确定牛某承担60%的责任,依法判决牛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牛某无证驾驶农用收割机,操作的流程中一时疏忽大意最终酿成惨祸,不仅没能依靠收割庄稼获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还使整个家庭雪上加霜;赵某因此身体和心理遭受巨大的创伤和痛苦,收获变成了“收祸”。随着农用收割机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为防止意外发生,驾驶员应在具备相应驾驶技术的前提下从事收割工作,作业时应集中精力,仔仔细细地观察,做到提醒义务,莫让收割帮手变成“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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